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守则

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尽力遵守及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所列载的规定,确保储存的个人私隐及个人资料得到充份保护、准确无误,及有妥善的储存方法。为确保贵司及/贵司代表能充分了解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收集及使用贵司及/贵司代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请细阅本守则。

  1. 收集资料目的及使用准则
    1. 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将依照在收集资料时所说明之目的去使用该等资料。
    2. 向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提供贵司及/贵司代表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
    3. 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可能使用贵司及/贵司代表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任职单位及职位资料、个人联络资料、任职单位联络资料等),作下述用途:
      1. 处理申请及报名、发出收据、各项通告及收集意见;
      2. 任何符合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务和工作;及
      3. 日后借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传讯方法,向贵司及/贵司代表发放会务讯息,包括有关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筹办的事务及工作报告等讯息;
    4. 贵司及/贵司代表可随时并免费要求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停止使用贵司及/贵司代表的个人资料作 1.3.3部分所述的用途。
    5.  

  2. 查阅及更新个人资料
    除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的豁免范围外,贵司及/贵司代表有权就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备存有关贵司及/贵司代表的个人资料作出查阅、更改贵司及/贵司代表的个人资料,但已达成使用目的后而删除的个人资料除外。
    贵司及/贵司代表可以联络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以书面提出 1.4 或 2. 所述的要求。